1. 停药是复发的首要危险因素,停药后怀孕的最大风险是孕期病情复发,尤其是怀孕的前3个月病情复发后的处理很棘手。应根据患者具体的病情变化特点(尤其是治疗效果和病程特点)、常规维持治疗期限、既往复发特点和病情稳定的间歇时间等因素,综合考虑本次为了怀孕是否减药、停药或者继续服药。
2.考虑到病情复发的时间规律,在维持治疗的情况下病情稳定1年以上考虑怀孕比较合理,不应过分强调怀孕前的停药时间,因为停药越久离复发时间就越近,越可能出现怀孕期复发的局面。
3.按照精神药物的代谢特点,一般停药1个月以上体内药物已经基本清除。如果既往停药不久即复发者则不宜停药,此类患者应提醒其慎重考虑是否要怀孕。
4. 应及时掌握最新的研究证据作为处理患者生育问题的指导。
从专业的角度,近几年关于患者生育与用药的研究结果表明,影响患者生育的首要因素是孕前、孕期和围产期的病情是否稳定;其次是患者的生理状况(如年龄和身体状况);再次是遗传因素;最后才是药物。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无论是抗精神病药还是抗抑郁药,孕期合理用药比停药更有利于生育安全。
当前比较一致的观点是药物对胎儿的影响在孕期前3个月相对肯定,因此孕期前3个月尽可能不用药。如果既往病程规律提示停药后很快复发而不能停药3个月,则只有在明显利大于弊的前提下考虑在孕期前3个月也用药,要尽量选择对胎儿影响较小的药物,尽可能单一用药并选择最低合适剂量。孕中期的用药相对安全。分娩前1个月适当降低用药剂量,以减少新生儿风险。
FDA关于孕期使用抗精神病药的分级
A类:无
B类:氯氮平
C类:氯丙嗪、氟哌啶醇、奋乃静、氟奋乃静、硫利达嗪、三氟拉嗪、哌泊塞嗪、喹硫平、利培酮、奥氮平、帕利哌酮、阿立哌唑、齐拉西酮。
未分级:氟哌噻吨、舒必利。
注:2015年FDA规定新修订的药物使用说明书上删除妊娠期用药五分母分级系统,针对孕妇、胎儿及哺乳期婴儿提供更多有效信息,但原分级系统在临床上仍有参考价值。
唐宏宇, 方贻儒. 精神病学. 第二版. 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 2020:53-54.
FDA将妊娠期用药安全性分为A、B、C、D、X五类:
A类是在人类有对照组的研究中证明对胎儿无害,包括多种维生素以及孕期的维生素制剂。
B类是动物实验中证明对胎儿无害,但是没有在人类的研究。
C类是没有很好的动物实验或者人类研究或者动物实验显示对胎儿有不良的作用。
D类是已经有证据证明对胎儿有危害,比如苯妥英钠,卡马西平等。
X类是已经证明对胎儿的危险。